四川:明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时间:2020-11-05

11月5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串通投标;(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骗取中标;(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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